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2财保86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迈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山东迈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迈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何连祥
法官助理阎子佳
代理书记员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