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

赵某与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21民初590号
原告赵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3,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4,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某2、王某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鉴定费2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