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财保7号
申请人:***银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钟鼓楼社区朝阳街东2条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风林,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20910111182。
被申请人:***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北大街西端七里店村东岸。
法定代表人:孟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2734018234M。
申请人***银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左权支行账号为1400××××0707账户金额451098.52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银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671332118182021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左权支行账号为1400××××0707账户金额451098.5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5元,由申请人***银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