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1074号
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孟芳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斌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杜锐,职务:董事长。
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8元,减半收取计4849元,由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