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左权县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1074号

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孟芳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斌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杜锐,职务:董事长。

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8元,减半收取计4849元,由原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