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执608号之三
被执行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2734018234M,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孟芳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581.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