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左权县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2民初101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左权县人,住本村。
被告:左权县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左权县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左权县人,住左权县。
原告***与被告左权县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