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晋中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市华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诚信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范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市华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榆次区锦纶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中效工贸有限公司,榆次区工业园区6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晋中市开发区鸣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榆次区。
申请执行人晋中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中市华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晋中中效工贸有限公司、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702民初4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5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晋中中效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工业园区兴业路1-3幢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号:0085443,市国用(2007)第××号),查封期限从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鸿润煤业公司投资受益451万元及利息3968800元及付清之日的利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4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案件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斌
审判员  孙勇庆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国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