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02执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晋中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安宁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晋中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6701464.4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85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4日、2018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晋中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18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晋中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于2018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于2018年9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晋K×××××号、晋K×××××号、晋K×××××号、晋K×××××号、晋K×××××号车辆,期限两年。
3、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账户和少量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5辆汽车,期限两年。现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勇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