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3373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刚,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鸣李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