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燕发旺、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晋中开发区鸣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其中查到被执行人***名下41万元已扣划,被执行***名下142750.03元已扣划,***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刑拘,该公司无人经营,亦无履行能力。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经过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约谈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4985876元,现返还执行款552750.03元,还剩执行款104433125.97元,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