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20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宏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5街**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141549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宏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