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阎德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15851222647,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1702905410F,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1552621307W,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颖超。
被执行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1127548735B,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月**日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樊淑苹,女,汉族,1955年*月**日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樊淑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231707.5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樊淑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樊淑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执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董伟建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