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2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55号。
负责人:所东斌,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北二道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北二道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呼哈公路19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德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东岗村(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明达小区1号楼1单元***室。
被执行人:***,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地税局1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董莾,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明达小区2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明达小区2号楼*单元***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6,131,666.6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莾、***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谢 宁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