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岘,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二道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北二道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明,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生,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日,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93.91元,减半收取81,046.96元,由
***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93.91元,减半收取81,046.9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伟杰
审 判 员 樊 琦
审 判 员 马 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继业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