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执16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南侧大众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连全,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东岗村河口湿地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镇黑小屯哈黑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呼哈公路19公里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北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
被执行人:樊淑苹,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府街,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府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59-,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7,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受理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樊淑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9)黑0109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7963983.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155处,查封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共计十三辆。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名下登记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李忠民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