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19号
原告:重庆炬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64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YAG44Y。
法定代表人:汪胜禄,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32565B。
法定代表人:周本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炬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炬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炬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