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2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32565B。
法定代表人:周本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思焱,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温泉街道双元大道****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8975699X。
法定代表人:秦九洲。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关于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64369.86元及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利息62938.61元,共计557308.47元;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94369.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4959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号、北碚区XXX街道XX大道X号X-X、北碚区XX街道XX路X号、南岸区XX大道X号X-X号的房屋,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故未能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渝XXXX**号的机动车,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存在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惠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22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龙 璐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