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延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延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04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延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延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延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187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宁夏延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再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