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鹏鑫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729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7日生,苗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贵州鹏鑫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64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680193239C。
法定代表人:钟家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黔2729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贵州鹏鑫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鹏鑫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家鹏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0;二、按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969.00元,案件受理费4021.00元,公告费610元。”,经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赵九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729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尚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