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百城绿化有限公司

**有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边百城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民初5281号
原告:**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华,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清水湾**楼。
第三人: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899A。
法定代表人:姜巍,总经理。
第三人:延边百城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烟集街。
法定代表人:房广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延吉市。
原告**有与被告***,第三人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边百城绿化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0元,共计462.50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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