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8民初1585号
原告:解桂文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解桂文,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渝锦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54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解桂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渝锦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桂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桂文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解桂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