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渝锦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渝锦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8民初1599号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男,汉族,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渝锦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54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田福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巫溪县渝锦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田**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福安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田福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