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雷明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雷明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4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省雷明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新乡大开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7月15日生,满族,现住**市。
上诉人**省雷明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省雷明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