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车令伟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54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车令伟,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3176893。
法定代表人:张中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勇,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车令伟、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令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费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车令伟挂靠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开州区XX绿化景观工程。原告受被告车令伟的雇请将自己拥有的挖机给XXXX工程做工,双方于2015年10月13日结算后,被告车令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下欠原告挖机费共计11000元。结算当天,被告车令伟委托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取被告车令伟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原告挖机费直至付清为止。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依法起诉,希望贵院及时调判。
被告车令伟未作答辩。
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XXXX景观工程属实;二、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聘用的事实;三、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车令伟之间不是挂靠关系,只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双方的对外债务应由各自承担,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定义务对被告车令伟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支付条件成就时才存在代被告车令伟支付款项,现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四、原告认可的委托书中已确认被告车令伟的欠款与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车令伟为该公司代理人,委托车令伟在投标有效期内以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开县XX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宜。同年,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XX·XX国际新城景观园林工程”。同年5月6日,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中称甲方)与被告车令伟(合同中称乙方)签订《联合建设XXXX国际新城景观园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一、联合建设工程概况……二、联合方式:甲方以技术、管理经验、品牌、管理人员等作为投入,乙方以自有资金提供对该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作投入。三、工程建设的管理:1、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合同,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并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均应约定:“本合同的工程款以转帐方式支付至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甲方派专管人员对该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配合协助工作,除甲方派出人员以外的参与该工程建设的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或通过劳务公司派遣,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负责该工程的对外申报财务核算等资料的审核。4、乙方承担因该工程应向国家缴纳的全部税费。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6、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文书档案、信函文件、进度报表、发票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由乙方交甲方存档管理和外报相关部门。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作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的,还应对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四、管理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管理咨询费用标准为:……。五、保证金: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30万元……。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八、合同的期限……。九、附则……。之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车令伟雇请原告***自带挖机为工程做工,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车令伟进行结算后,被告车令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挖机费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同日,被告车令伟出具委托书一份,其内容为:我车令伟由于个人欠***等人材料款、机械费等(详细清单见附件),现无力支付。现全权委托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即日起收到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开县XX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后续工程款后第一时间支付上述所欠材料款、机械费等,支付完附件所载金额为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本人车令伟承担,与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委托期限:即日起至附表所欠材料款、机械费支付完毕为止。原告***委托聂绪成在委托书上签字认可,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在委托书上盖章认可。之后,被告车令伟和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支付欠条上的款项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以及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欠条、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联合建设XXXX国际新城景观园林工程合同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XX·XX国际新城景观园林工程”后设立“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X.XX国际新城景观园林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被告车令伟雇请原告***自带挖机为工程做工,虽然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车令伟签订了《联合建设XXXX国际新城景观园林工程合同》,但该合同系双方内部对出资及责任承担和管理费用支付的约定,对外该工程是以“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X.XX国际新城景观园林工程项目部”之名在施工建设,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车令伟结算下欠原告***11000元,聂绪成受原告委托在被告车令伟委托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为付款的委托书上签字,该签字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即是原告***认可由被告车令伟支付,与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该认可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虽然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收到发包方后续工程款后代为支付原告***下欠款项,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后续工程款,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渝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车令伟没有履行给付原告***下欠款项11000元的义务,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车令伟作为债务人,应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车令伟下欠原告***11000元应当支付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车令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车令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向 红
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
人民陪审员  曾云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辉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