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北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市北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2民初60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增,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北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环辅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0124432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石家庄市北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北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0元,案件保全费21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