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3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红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773718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红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黄民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