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凤凰御景小区BY01-3-506。
法定代表人:王文福,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互联网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江,被上诉人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承建了位于保定市环万和悦都工地的地下车库雨棚工程,2018年8月22日开始上诉人经李志武介绍到被上诉人承建的工地工作。上诉人在工作中从雨棚上摔下受伤,一审认定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案外人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及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将工程转包给李志武证据不足,即使转包也是违法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将本案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资质的田文加工厂,我公司的分包是合法的,田文加工厂的转包与我公司无关。上诉人的招聘、管理及工资发放,以及受伤后的治疗均不是我公司负责,我公司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保定市万和悦都车库入口玻璃雨棚安装工程分包给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双方签订了玻璃雨棚施工合同。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李志武。2018年8月22日,原告经李志武招用到保定市万和悦都车库入口玻璃雨棚工程中从事焊工工作,在工作中其受李志武的管理,并由李志武支付工资。另查明,本案原告曾以本案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了承高区劳仲案字【2019】第68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及支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制定及负责发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告单位虽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但其已经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具有主体用工资格。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被告单位的管理和支配,被告单位亦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管理,双方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的工资亦不由被告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所涉安装工程分包给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双桥区田文不锈钢加工厂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李志武的事实,有仲裁审理笔录、玻璃雨棚施工合同、李志武说明等证据足以证实。**主张其与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接受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与支配,其工资亦不由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双方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审法院关于对**要求确认与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冉雪芳
审判员  罗乐平
审判员  张喜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郝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