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727号

起诉人: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凤凰御景小区BYO1-3-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72771817T。

法定代表人:王文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9日,本院收到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承德市新碧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2602.4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付清期间的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花款人民币42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负责施工承德天山水榭花都别墅区剩余部分区域景观、绿化工程。2014年12月份,天山公司工程副总王冲冲带着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与博格达公司人员找到原告,让原告给天山公司帮个忙,解决一下问题。原告问什么事,需要做什么,当时王冲冲副总说天山公司年底资金紧张,有一部分民工工资无钱支付,只能走抵顶房子的途径给予解决。原告跟王冲冲副总说我们的施工工程还没到付款节点,不着急解决。王冲冲副总说,解决的不是原告公司的工程款,而是另外一家叫博格达公司的事。原告问这个事如何帮忙,对原告有影响吗?王冲冲副总首先说没影响,就是借用原告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付款额度给博格达公司。具体情况是这样:天山公司抵顶给博格达公司的别墅21#305的售价与应付博格达公司工程进度款额度有295152.40元的差价,按天山公司规定没办法抵顶,而博格达公司又掏不出295152.40元的现金,而在当时天山公司按工程进度能付款的只有原告公司,所以王冲冲副总请原告务必帮忙解决。等博格达到下一个工程付款节点,天山公司认可博格达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将借用原告的工程款额度再还给原告。考虑到原被告的合作关系,原告并没有什么实际损失,就答应了被告天山公司的要求,配合被告签订了一些合同,协助天山公司完成了工程款抵顶事宜。2015年经手办理此件事情的王冲冲还有被告公司其他领导因工作原因调离承德公司,调离前王冲冲副总还说这件事情虽然他调离承德了,但这件事情到年底也能给原告解决了,让原告放心。2015年12月份,因为博格达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纠纷将博格达在被告天山公司的工程款查封,2015年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公司要求解决,但是事情一直没有解决,现我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主张事实上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承德市新碧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承德天山水榭花都别墅区剩余部分区域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载明“……2、工程地点: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20号……”,该工程地点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承德市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