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81财保1号
申请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开发区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7329N。
法定代表人:黄益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助,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山红林路1号游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953602042。
法定代表人:许方楷。
申请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计价值6277746.1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2020年6月8日,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冷应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