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327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水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76608157XW。
法定代表人:朱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川川,系该局执法人员。
被执行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开发区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7329N。
法定代表人:黄益艺。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凤综执监令(2020)第33号《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下差的137.22万元(大写:壹佰叁拾柒万贰仟贰佰元整)到凤冈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账户名: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32×××60)。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对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出的凤综执监令(2020)第33号《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中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下差的137.22万元(大写:壹佰叁拾柒万贰仟贰佰元整)到凤冈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账户名: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32×××60)。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款项无法执行到保证金专户,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审查《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执行凤综执监令(2020)第33号)中要求“执行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下差的137.22万元(大写:壹佰叁拾柒万贰仟贰佰元整)到凤冈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账户名: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32×××60)”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王小华
审判员 安雪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陆沁
书记员杨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