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327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水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76608157XW。
法定代表人:朱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川川,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开发区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7329N。
法定代表人:黄益艺。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10日其对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出的〔2020〕凤综执第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内容。具体申请执行标的:责令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项目立即停工。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20〕凤综执第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建设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工程项目时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集了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人社监卷字第202001号)卷宗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工作督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2020年7月25日向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8月31日对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收集了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授权委托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凤综执监令[2020]社字第33号)》,责令在2020年9月3日前按规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9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0年9月10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凤综执第825号),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项目立即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并于次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4日,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缴纳了罚款50000元,未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储,也未停工。经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催告后,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仍未履行。2021年4月25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项目仍在施工。现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立即停工。
另查明,1.劳动保障监察卷宗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载明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亿陆仟柒佰贰拾柒万贰仟零壹拾陆元整(267272016元)按1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工程施工总造价26727万元,应存储民工工资保障金534万元。遵义市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17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203272001060001-SX-001)中载明建设规模115508.41平方米,合同价格为13861万元,应当存储民工工资保障金277.22万元,已存储140万元,尚差137.22万元。
2.2020年1月6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凤人社监卷字第202001号)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导致案件无法开展调查,凤冈县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延期办理。该案于2020年7月20日启动调查。
本院认为,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凤冈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方面的执法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之规定。本案中,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足额存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申请执行人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在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未停工,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2020〕凤综执第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项目立即停工”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王小华
审判员 安雪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陆沁
书记员汪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