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7执1183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行审3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立即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1,370,000.22元,否则被执行人承建的凤冈县绿城中央花园二期项目立即停工,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动缴纳执行申请费50元,并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1,370,000.22元。
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