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648号
原告: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开发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益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特别授权),贵州默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4月11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原告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罡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洋
书记员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