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122号
原告:***,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鑫,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佳佳,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绮陌街道三架山村半岛国际温泉第2区3栋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加。
被告: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开发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益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全,贵州默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龙宇,贵州默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云华,成年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祥。
被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夏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清云
书记员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