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炬龙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11民初2438号
原告: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兴,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炬龙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窑井村委沈家桥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炬龙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明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