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催字第162号
申请人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奔牛支行汇票(号码为BA/0100407800,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收款人吉林省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新
审 判 员  陈建平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