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1执2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815560N,住所地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星耀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NPAH6N,住所地新北区奔牛镇金牛西路。
法定代表人:***。
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星耀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现场执行照片、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另涉数起执行案件,均未实际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1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倪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5××××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贰年,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不动产本院已在诉讼保全阶段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叁年,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