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11民初1090号
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天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天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天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