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1066—10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生,住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57年11月30日生,住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2月1日,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22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6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生,住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牛计,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生,住开发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301-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提取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性收益人民币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严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