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民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45年10月2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南正门新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870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喃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