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05民初299号
原告:苑相有,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社区光复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富强二区。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苑相有与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于2019年4月28日通知原告苑相有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苑相有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本通知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苑相有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苑相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交纳450元,由原告苑相有负担。
审判长彭修胜
人民陪审员黄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