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6民终4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升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葛书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崴令,吉林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兴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2022)吉7605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兴垦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2)吉7605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4日,兴垦公司中标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水源小区七标段工程,并于2011年10月20日与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10月30日兴垦公司将中标工程内部承包给金长志。2012年10月31日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水源小区七标段1#、2#楼竣工,尚欠工程款380万元,扣除质保金50万元,拖欠330万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5日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水源小区七标段3#楼竣工,尚欠160万元扣除30万元质保金应给付130万元及利息。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水源小区七标段1#、2#、3#楼竣工交付后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1月21日才组织竣工验收,2017年5月1日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2017年6月21日该工程最终结算审定价款为15876250元,已经拨工程款13358686元,尚欠2517564元。2016年10月9日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统一纳入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管理,该中心系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权利义务的承继人。由于该中心拖欠兴垦公司工程款未能及时给付,导致兴垦公司拖欠金长志工程款无法支付。2021年8月6日,工程实际施工人金长志(金长志已故)妻子赵淑琴、儿子金株丞,将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诉至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兴垦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21)吉760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兴垦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467564元及利息,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查认为:兴垦公司已经对赵淑琴、金株丞诉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第三人兴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二审生效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受理,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影响到兴垦公司本案诉权的有无。故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兴垦公司不应告诉本案,需待审理结果确定后,依再审诉求是否得到支持,再确定兴垦公司有无对本案的起诉权。
综上,兴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封 硕
审 判 员  蒲 素
审 判 员  刘思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徐小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