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605民初52号
原告:***,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金株丞,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慧刚,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升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葛书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建局一楼。
主要负责人:申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波,男,该办总工程师。
原告***、金株丞与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金株丞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株丞因被诉主体身份问题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株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预收的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俊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