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民初2639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八五八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路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军,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