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辰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7民初3970号
原告:北京金辰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原政府院内)。
组织机构代码:67664XXXX。
法定代表人:朱林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雁,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女,1987年9月9日出生。
被告: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泉中路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家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强,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鑫,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辰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向原告北京金辰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北京金辰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辰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扬
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
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