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1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发,黑龙江白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水务局,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告:焉树波,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吉贵诉被告虎林市水务局、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焉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虎林市水务局、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虎林市水务局、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