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某某与虎林市水务局、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1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发,黑龙江白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水务局,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告:焉树波,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吉贵诉被告虎林市水务局、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焉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虎林市水务局、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虎林市水务局、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