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1645号之一
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地质702队家园。
经营者:刘炳启,男,193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密山镇东安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男,经理。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创兴路**
负责人:刘鹏雷,男,镇长。
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与被申请人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等额的资产,如款额或财产不足,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协助不得向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支付到期债务296909.93元。担保人刘国志、王翠红提供刘国志名下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08203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如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其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不得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偿还债务296909.93元,如要求偿还,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者价款;
二、查封担保人刘国志名下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08203号房屋的产籍;
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