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16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地质702队家园。
经营者:刘炳启,男,193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密山镇东安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男,经理。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创兴路**
负责人:刘鹏雷,男,镇长。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与被申请人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黑1005民初164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如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其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不得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偿还债务296909.93元,如要求偿还,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者价款。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同等价值资产的查封,其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偿还债务296909.93元;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国志名下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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