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1645号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地质702队家园。
经营者:刘炳启,男,193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密山镇东安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男,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创兴路**
负责人:刘鹏雷,男,镇长。
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与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