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原告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794执保7号
原告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职务经理。
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贵,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在伊春市桃山林业局的奋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86000.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雪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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